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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為配偶及子女保人壽險 應計遺產課稅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9.09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的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說,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

要保人而言,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利,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屬其遺有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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