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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法拍 舉證可免稅

經濟日報

2013.09.12

台中市莊先生其名下乙棟房屋,經法院拍賣,並未獲得拍賣款,為何還被補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法院查封拍賣是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即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的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以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的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應提出原始購置房屋的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佐證該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若其未能舉證,國稅局仍會以該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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