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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逾期 繼承人統統罰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10.21

遺產出現糾紛,繼承人申請分單繳稅,但在遺產分割前,財政部指出,各繼承人對全部應繳總遺產稅均負有連帶責任,逾期繳交仍需一體受罰。

財政部指出,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部分遺產稅,並在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財政部提醒,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則負有連帶責任,縱使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但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的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

舉例來說,甲的遺產稅總額為300萬元,繼承人A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100萬元後,其餘未分單稅款200萬元,另二名繼承人B及C並未在限繳日前繳納,A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A、B、C均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執行。

財部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執行的不利處分,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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