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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 要到稅局登記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9.23

便於稅籍管理,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營業事項發生變更或出現解散、歇業情形時,除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外,也要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登記,以免遭到處罰。

財政部指出,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確實掌握營業人的營業狀況核實課稅,稅籍清查作業是國稅局重要的例行性業務。

不過,稅捐機關辦理稅籍清查時,經常發現營業人誤以為營業規模小、交易零星,即可免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異動時,僅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未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財政部指出,依加值型以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在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是註銷登記。

財政部強調,營業人雖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財政部呼籲,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卻尚未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的營業人,應儘速向轄屬稅捐機關補辦相關登記事宜。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清查發現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時,將先發函通知業者限期補辦。

財政部並表示,如涉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法均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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