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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拆地上物 應列成本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9.30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的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增益可免納所得稅,但如有損失應自土地交易的增益項下減除。財政部說,因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因此相關損失亦不能做為其他應稅所得的減項,以免侵蝕應稅收入的稅基。

稅捐機關最近查獲案例,有營利事業為將持有土地出售,因而拆除地上物(廠房),並將廠房的帳面未折減餘額800餘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國稅局經查核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發現契約明訂地上閒置廠房,應在交地日騰空,因此確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閒置廠房,所產生的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屬土地交易的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須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因此被國稅局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並對企業補稅200餘萬元。

財政部指出,企業「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取得的代價及因取得並為營業上使用所支付一切費用。因此,為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態發生相關損失費用,均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機器或運輸設備報廢,可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但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時,地上改良物的帳面未折減餘額需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不得列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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