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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獎金扣稅 不能併綜所稅申報退還

中廣新聞/黃悅嬌

2013.10.1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申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扣繳稅款申報退稅;但稅法規定,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的扣繳稅款,採分離課稅,不能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還。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是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國稅局特別提醒,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或告發、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等,這些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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