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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法拍 視同出售資產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11.25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廠房土地遭法院拍賣,視為是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的出售資產行為,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以償還債務,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所稅。

不過,由於我國未對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法拍廠房屬於土地部分的增益,可以免課營所稅。

財政部舉國稅局查獲案例指出,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稅捐機關發現甲公司當年度廠房土地已經遭法院拍賣,因此依據拍定價格減除廠房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稅費後,核定甲公司有出售房屋增益1,000餘萬元,核定甲公司應繳納營所稅。

甲公司不服,主張拍賣價金已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無獲益,不應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指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為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為出售價格,甲公司雖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但拍賣價金無論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仍須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增益。

財政部因此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被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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