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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擔保 將限房貸契約
【聯合新聞網/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4.11.25
行政院消保處昨(24)日通過金管會的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明年8月12日起實施,房屋抵押擔保範圍將限縮在房貸本契約,銀行不能再像過去一樣,自行無限上綱到消費貸款、保證等其他債務。
金管會官員表示,現行規定下,民眾向銀行辦房貸,銀行提供的房貸契約中多已明訂,房屋抵押的範圍,除了購屋貸款外,還會包括信用貸款、信用卡及擔任保證人等其他債務,甚至包括現在、未來的債務,都會一併納入。
實務上也經常產生一些糾紛,例如小華向銀行辦最高抵債權600萬元,房貸實際借了500萬元,幾年後還清貸款,銀行卻不給清償證明,小華無法塗銷抵押債權,後來發現原來是小華有幫哥哥做一筆貸款的保證人。
新規定上路後,房屋抵押擔保範圍只限房貸契約,銀行不能再自行擴大清償其他債務。借款人如果有需求時,銀行必須另外再跟借款人約定,另簽同意書。
新規定對購屋貸款民眾權益更有保障,銀行則可能增加作業程序的麻煩,但銀行業者表示,未來在沒有房屋做擔保情況下,對於信用條件較差的人,銀行在信用貸款條件上可能更嚴,可能提高利率或縮減額度等。
為保障個人購屋及購車貸款人權益,行消保處昨天通過金管會研擬的「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次修正重點,最受關注的是,限縮房屋抵押擔保範圍,明訂銀行不能再自行擴大。
官員表示,這項新規定是跟銀行公會溝通後提出,銀行業者也都能接受,對銀行來說,頂多多一些作業程序,債權確保不會有問題。
一債歸一債 銀行抵押權擔保僅限本契約
【聯合晚報╱記者曾宛琳/台北報導】2014.11.24 09:35 pm
行政院消保處修正定型化契約,民眾未來買車、買房的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於「本貸款契約」,不包括其他保證債務或卡債,可避免民眾因不清楚擔保範圍,遲遲取不到清償證明,此修正將在明年8月12日正式實施。
過去民眾向銀行辦理車貸、房貸,借款人或第三人常遇到「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不合理現象,行政院消保處通過金管會提案修正定型化契約,要求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於「本貸款契約」。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舉例說明,小華的兄長大明向甲銀行申請500萬元房貸,小華將名下的A房地產提供給哥哥做借款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並簽署成大明的借款保證人。
小華原本以為只要大明清償完房貸,就能取得清償證明,但因大明在甲銀行還有其他保證債務和卡債,得等這些清償後,銀行才給予清償證明並塗銷債權。
陳星宏解釋,小華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後,大明積欠的高額保證債務及卡債都屬於最高限額地押權涵蓋範圍,但未來訂定的「個人購屋」、「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此現象都將改善。
消保官黃建隆指出,目前金融機構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其「擔保債權種類範圍」涵蓋借款、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和信用卡等,多達十多種。
未來將明定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給金融機構時,此抵押權擔保僅限「本貸款契約」的債務,債務將一筆歸一筆。
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指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限制,將會讓銀行無法用房貸主張其他貸款的權利,特別是信用貸款,新制有助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過由於另訂契約不在此限,因此未來銀行也可能採取與消費者另訂契約的方式,保障銀行的權益。
【2014/11/24 聯合晚報】
貸款擔保物 抵押權將限縮
【中國時報 洪欣慈/台北報導】2014-11-25 01:09
行政院消保處近日通過金管會定型化契約修正,民眾未來向銀行辦理車貸、房貸,擔保物抵押權擔保範圍將僅限「本貸款契約」,不包括其他保證債務或卡債等,避免民眾因不清楚擔保範圍,遲遲取不到清償證明。此修正將於明年8月12日正式實施。
過去民眾向銀行借款,借款人或第三人常遇到「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不合理現象,衍生眾多糾紛,金管會經與銀行公會協調,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除將購車、購屋獨立,並要求未來「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
金管會官員指出,配合銀行資訊系統、文書修正,此修正預計明年8月12日實施,期間消費者若想採新規則簽約,或是否溯及既往,銀行要替消費者做有利解釋。實施後違反銀行經勸導若未改善,最重可依銀行法處1000萬元罰鍰或處分行政管制。金融機構若委外催收,需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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