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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定額免稅提高3.5%

中國時報/林淑慧 2012.11.28

財政部昨(27)日公布,明年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隨物價波動提高3.5%,以勞工工作30年退休的情形來計算,基本免課所得稅的退休金,將由現行的507萬元提高至525萬元。

 我國的退職所得課稅原本是採取按身分別給予免稅的規定,但所得稅法在民國87年修改為定額免稅,依照工作年資給予一定數額的免稅額,超過這個基本免稅額的金額,再分別依級距課稅,同時這個退職金的免稅額,也可按物價指數連動,物價指數上漲達3%,即可依法調整免稅額。

 依據主計總處統計,100年11月到101年10月的物價指數,比上次調整年度上漲3.47%,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幅度,所以財政部依法進行調整。

 原本退職所得課稅規定分為三個級距,第一級為:退職金在16.9萬元乘以工作年資的金額以下免稅;超過16.9萬元到35.1萬元乘以工作年資的金額,半數免稅;超過31.5萬元乘以工作年資,須全部視為所得課稅。

 明(102)年起,三個級距提高為17.5萬元、35.1萬元,以及超過35.1萬元的部份,103年申報適用。

 另外,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例如軍、公、教,則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萬8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而言,假設勞工服務年資滿3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的課稅,依照98年原規定,在507萬元以下免稅(16.9萬×30=507萬元);而102年提高為525萬元以下免稅(17.5萬元×30=525萬元)。

 當勞工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超過這個金額仍有部份免稅設計。計算方法為將所得分成三個部分,即在17.5萬元乘上工作年資的金額、與在35.1萬元乘上工作年資的金額、以及超過31.5萬元乘上年資的金額。

 例如,一次領退休金6百萬元,工作年資30年,基本免稅額為17.5萬元乘上30年,即525萬元免稅;剩下的75萬元部分,因在35.1萬元乘上年資金額以下,依規定只須半數課稅,即以37.5萬元,併入綜所稅申報。

 分期領取退休金者,98年免稅額規定,全年領取總額在73.3萬元以下免稅;102年新規定,全年75.8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須全數合併當年所得,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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