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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親生子女可享特別扣除額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2.12.11

納稅義務人再婚的非親生子女,在過去只能按「其他親屬」列報扣除額,財政部放寬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在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視同子女,享有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表示,過去再婚的非親生子女,若沒經過法定的認養程序收養,作為納稅義務人的繼父或繼母,若有撫養事實,只能以其他親屬列報扣除額,可享有的減免項目較親生子女為少。

吳英世指出,納稅義務人的法定子女,不僅可享有8萬2千元的免稅額,即使超過20歲、就讀國內大專院校,仍可享有2萬5千元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另外,自今年起,家中有5歲以下幼兒,每人每年可扣除2萬5千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與親生子女相比,配偶與前夫(妻)所生的子女,若要列報扣除額,過去有年齡上限制,唯有20歲以下非親生子女才能列報;另外,也無法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吳英世強調,再婚配偶若願意辦理認養手續,即使是非親生子女也可視同子女,享有相同的免稅額、特別扣除額;不過,為因應社會變遷,財政部發佈新解釋令,刪除納稅義務人的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應認屬為納稅義務人的「家屬」,不得適用「子女」專屬的扣除額。

另外,財政部也公告102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申報門檻,自明年起,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00萬以下者,可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未達10%以上,因此個人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門檻,以及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均不予調整,標準與101年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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