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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實際支付當年度租賃收入中減除

財政部

2013.06.0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出租房屋所產生之修繕費用,是否能於房屋未來出租年數內平均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如係以出租為目的,且於當年度有租金收入者,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不能於房屋未來出租之年數內平均列報減除;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能檢附修繕相關之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之租賃收入,按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自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

國稅局再度呼籲,個人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該實際支付修繕費用之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房屋在實際修繕年度無租賃收入者,則不得在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項下減除,亦不得延至次年度租賃所得項下減除。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租賃收入,請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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