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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實物抵稅 將訂扣除額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6.25

廣設食物銀行濟貧,立法委員將訂專法,並提供減稅誘因。財政部表示,捐贈食物給食物銀行,目前已可享有抵稅優惠,不需要另訂減稅法律。不過,未來將視捐贈物品個別訂定扣除額,以明確規範實物捐贈的抵稅方式。

依據現行法令,個人捐贈不論是實物或是現金,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0%的範圍內,可以扣減所得稅;營利事業則是20%。若受贈對象為政府,個人及營利事業的捐贈抵稅額都是100%。

為健全食物銀行的發展,立委林佳龍已提出食物銀行法草案,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民間捐贈的物資則可在所得總額5%的範圍內,扣減所得稅,以鼓勵民間踴躍捐輸。

食物銀行近年在國際間興起,已有超過20個國家訂定相關法律規範,美、英等國更有國家級的食物銀行,提供弱勢族群免費日常物資,同時杜絕糧食浪費。

財部指出,依據所得稅法,個人及營利事業捐贈都有抵稅額,視受贈對象不同,有全額抵稅與部分抵稅的不同,目前可全額抵稅的只有對政府或勞軍等捐贈行為。

財政部強調,非現金捐贈(即包括食物、土地、3C等實物)減稅最大的困難在於價值認定,目前土地按公告現值的16%,其餘實物則以成本價計算可抵稅金額。

為減少實物捐贈的價值認定爭議以及「以少報多」等流弊,財政部已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未來將訂定實物捐贈扣除額的認定標準,就現行態樣較多的捐贈實物訂定個別扣除額,以便徵納雙方有所遵循。

財政部表示,以汽車為例,購入新車與二手車的捐贈價值必然不相同,如果都以成本價認定捐贈抵稅金額,將使得二手車的捐贈抵稅價值高於實際,未來即需個別明訂。

至於捐贈的貨品如果可供食用,自行購入成品捐贈與買進原材料制成成品後再捐贈,原則上都是以成本計算捐贈價值。不過,食物有保存期限問題,過期食品無法捐贈,財政部說,捐贈人如果是營利事業,可以選擇直接報廢即可全額列費用,不必藉由捐贈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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