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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出租土地未報稅 罰365萬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3.06.25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業稅法是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來規範營業人,所以就算非營利的財團法人,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就是營業人,依法應申報營業稅,否則除了補稅還要受罰。

 大同大學因誤解稅法規定,出租土地未報營業稅,被法院判決補稅132萬,漏稅罰265萬,加上行為罰100萬,真是虧大了。

 92年9月至99年6月間,財團法人大同大學出租土地,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合計2,659萬元。

 大同大學另在94年9月至99年6月間,出租土地給大同集團關係企業尚志開發公司,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銷售額合計1億5,266萬元。

 大同大學這兩件行為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32萬元外,並裁處漏稅罰265萬元及行為罰10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大同大學與大同公司協議,共同興建北設工大樓,由大同大學提供土地供大同公司興建北設工大樓,興建完成後,大同公司無償提供13樓至18樓層供大同大學使用。

 該大樓興建完成後所有權登記在大同公司,而大同公司應無償提供13樓至18樓層供大同大學使用,性質上屬提供貨物(土地)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有權無償永久使用13樓至18樓層)。

 法院指出,這種情況,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是屬「銷售勞務」行為。既為營業稅法銷售勞務的行為,即使大同大學「非以營利為目的」,但依稅法規定,大同大學還是營業稅法所規範的營業人。

 大同大學對於國稅局的補稅與罰鍰處分不服氣,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官司,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上訴後仍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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