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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開一發票 金額匯總照罰

經濟日報/吳泓勳

2013.07.09

營利事業想偷懶,一天只開一張發票,雖然發票上營業額正確,國稅局仍會開罰。台北國稅局查獲案例,有營業人雖然在發票上開立的營業金額正確,卻採用當天匯整總額,只開一張發票,沒有依交易件數逐筆開立,違反營業稅法,稽徵機關將依查明後的認定總額,處以5%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營業人應該依照交易件數,逐筆開立發票,否則即使總營業額沒有遺漏申報,仍將依稅法規定處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轄區內有甲營業人,在銷售貨物、勞務時,沒有立即開立發票給交易對象,只在每日最後結帳時,把當日所有營收金額合計後,匯總開立一張發票。

台北國稅局說明,雖然發票金額正確,但依照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原則上營業人應按照實際的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如果營業人未依法開立、交付發票,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必須就沒給予的發票憑證,經查明認定後的總額,處5%罰鍰。假設稽徵機關認定為20萬元的話,就必須罰鍰1萬元。國稅局說明,如果企業想採用每日匯總開發票方式,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須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不滿50元才可以,但如果是使用收銀機開發票的營業人,須逐筆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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