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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擴大給付項目 殘廢認定時間從寬

【工商時報 記者張中昌、彭禎伶/台北報導】2014.09.28
為強化車禍受害人的保障,金管會保險局
已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未來殘廢等級認定治療,只要病症態樣固定,將不再需要經過一年時間,即可申請理賠,同時也增加膀胱、腎臟腺素等承保給付範圍,以利車禍受害人。
保險局官員表示,過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標準,在殘廢狀況認定上,條文內容有規定「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且以一年為原則,但後續接獲許多反應認為不合理。
據瞭解,有些民眾發生不幸後,想要申請理賠,都被保險公司拿出此條文拖延,導致無法及時拿到保險金,支應生活所需。
官員指出,經過檢討後,決定拿掉相關的法條文字,也就是
未來只要經過合格醫師診斷,車禍後傷勢已經永不能復原狀態,即可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不得再要求觀察一段時間。
同時,還增訂保險人依據診斷書內容,無法認定受害人符合給付標準表殘廢等級時,保險人得要求受害人至合格醫院檢驗查證,以減少理賠爭議。
另外,為擴大車禍受害人權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參考勞保可理賠項目後,這次修正草案也增訂殘廢等級給付內容,像是膀胱、腎臟腺素等,都納入保障範圍內。
官員強調,依照現行法規,汽機車所有人都必須投保強制責任險,並維持有效性,若保險契約未維持有效,汽車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機車可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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