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函

保險經紀人營業所在地變更報備作業要點

金管會100 年12 月22 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2660572 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以下簡稱保經公會)

       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

       第12 條第2 項規定訂定之。

二、個人執業經紀人營業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後15 日內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經公會報備。

      前項相關證明文件係指「統一編號稅籍編配表」或

      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單或其他足以證明營業所在地之文件。

三、個人執業經紀人未依管理規則第12 條第2 項規定辦理者,

       由保經公會呈報主管機關。

四、保經公會應於每月10 日前將上月份個人執業經紀人營業所

      在地異動情形彙總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要點由保經公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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