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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險抵稅 金管會開條件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2012.10.04
金管會保險局昨(3)日邀集壽險業者開會,確定個人年金及團體年金的「適格」標準,必須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同一人,且要滿60歲才能開始給付年金等,未來保單要符合相關適格條件,才能享有免稅或扣除額。
據了解,個人年金的適格條件有5大項,第一是被保險人必須是要保人本人或其配偶,也就是繳保費的人必須是自己、丈夫或老婆,若是子女替父母買年金保險,即不算是自己規畫老年退休來源,就不可以享免稅額。
第二是受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即年金不能用來規畫遺產;第三是年金累積或遞延期必須10年以上,以減少富人躉繳即期年金避稅;第四是年金給付年齡必須年滿60歲以上;第五是終身年金必須有保證給付期間至少10年以上,或有保證給付金額。
若是團體年金的適格條件,則有4項,第一是要有賦議權機制,即員工(被保險人)可攜走保單、要保人(雇主)必須放棄部分解約權或保單質借權利;第二是年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即要給員工退休之用。
第三為年滿60歲才能動用年金;第四是必須用年金給付方式,不能一次提領所有保險金。
金管會希望引導壽險業以年金、長看險及團體年金,協助政府因應高齡化社會,讓個人可透過商業保險機制,提早規劃退休的經濟來源及照護機制,企業也可以保單留才及照顧員工退休生活,減少政府未來社會福利支出。
為了鼓勵個人以及企業投保,金管會將向財政部協調,若是適格年金及長看險,每人每年可各有2.4萬元的保險扣除額,加計原本的2.4萬元,即每人最高可有7.2萬元的保險支出可自所得中扣除。長看險的部分,適格標準之後才會討論。
企業年金險的部分,金管會則爭取每位員工有8.2萬元的額度,可作為企業免稅額。
保險局目前積極與業者共同研議年金及長看險的適格條件,降低財政部對富人以保險節稅的疑慮,同時也要求壽險公會提出說帖,證明年金及長看險可減少政府社會福利支出,也增加企業留才誘因,讓產業更具發展性。適格年金 60歲後才能領
【經濟日報╱記者陳怡慈、李淑慧/台北報導】2012.10.04 03:22 am
保險局昨(3)日邀集業者討論「適格年金」的定義,歷經2個半小時討論,達成60歲(含)後才能開始請領年金,且原則上不要一次領取等7大共識,為高齡化社會保險保障跨出重要步伐。
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老人占比持續攀升,預計114年將達20%,馬總統已指示定位為「國安議題」,保險局也希望強化年金險與長期看護險的保障。保險局昨天下午邀請國泰、新光、南山、三商美邦等業者,以及保發中心、政大與淡江等保險領域學者討論商業年金的「適格性」定義,獲得多項共識。
首先在受益人部分,無論個人或團體年金,均須符合目前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須為被保險人本人。其次,在被保人部分,個人年金限本人及其配偶,團體年金則限投保企業的員工。
與會業者指出,把父母與子女排除在個人年金的被保人之外,主因壽險界希望向財政部爭取每人每年可享2.4萬元的年金險保費扣除額,自我約束受惠對象,以爭取認同。
年金累積期部分,個人年金須至少10年,團體年金彈性較大,無此規範;但兩者的被保人均須60歲(含)以後才能開始請領年金。壽險業者指出,這也代表個人年金的被保人最慢50歲之前就須開始投保;團體年金部分,考量企業內可能有資深員工,例如已經58歲,因而不硬性規定年金的累積期。
至於年金領取方式,不論個人年金或團體年金,都希望不要一次領取,以落實年金精神;因而將由壽險公會定義,年金金額必須低於一定數字者才可一次領取。另外,個人年金部分也將規定,年金化給付時,須有一定的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前者至少要10年以上。團體年金考量員工狀況不一,並無此限制。
稅賦優惠方面,業者指出,因前幾次已達共識,昨天較少討論。壽險界盼爭取年金險、長看險的保費可額外享有每人每年2.4萬元的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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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05 Fri 2012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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