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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貨退回之土地,免徵特銷稅

財政部

2013.03.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如因故銷貨退回,營業人收回房屋而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土地,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之坐落基地時,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免徵特銷稅。
該局說明,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免徵特銷稅,所稱第1次移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包含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而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倘因符合規定而免辦營業登記,因不合乎「營業人」身分,就文義而言,尚無法同享免稅待遇,有失衡平,故財政部本於立法意旨,並考量實務需求及租稅公平,於102年2月7日發布相關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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