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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遷新址 申報於登記地辦理

經濟日報

2013.03.20

臺南市吳小姐: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變更地址,應至何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其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舉例說明:A公司於102年1月21日由新化稽徵所轄區遷入臺南分局轄區,則該公司於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南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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