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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可由其申請退還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3.04.19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
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該局提醒民眾,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之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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