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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放後稅及通區擔保作業修正

台灣新生報/陳維強

2013.04.22

財政部關務署發布修正「先放後稅及彙總清關通區擔保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按修正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稅費通區擔保,以提供現金、授信機構之保證或彙總清關之自行具結擔保為限。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向任一海關申請辦理通區擔保,受理申請之海關於核定擔保額度後,核給通區帳戶代號,並完成通區擔保基本資料之建檔手續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保證人及其他關。通區擔保之增加額度、到期續辦等控管事項,由受理申請之海關負責辦理。

所稱通區擔保指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稅費擔保額度適用於各關,通區擔保案件平時由各關個別管理其稅費繳納情形,如有逾期未繳清稅費者,由所欠稅費之海關負責向納稅義務人追繳稅費;如有無法向納稅義務人追繳或有其他違法情事者,則由該關通知受理申請之海關處理,但移送強制執行業務仍由該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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