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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設「初犯特赦令」 裁罰減半

聯合報/林政忠

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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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天頒布奢侈稅「初犯者特赦令」,為了避免傷及無辜,奢侈稅將降低「初犯者」裁罰倍數,從0.5倍減半為0.25倍;但每人一生限一次機會,下次再犯,恢復為0.5倍裁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奢侈稅是要打擊投機、不是傷及無辜,但實務上常見民眾因未諳法令而漏報受罰;各區國稅局建議,現行最低裁罰0.5倍處罰有過重之虞,因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減輕初犯者裁罰。

賦稅署修正如下:一、納稅人初次遭查獲短漏報奢侈稅,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從0.5倍罰鍰降為0.25倍。

二、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者,降為1.5倍罰鍰。

官員指出,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辦理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沒有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免繳納奢侈稅;但部分民眾從事網拍並申請營業登記,由於該屋已申請營業登記,2年內售屋必須繳納奢侈稅,民眾若未申報就必須補稅加罰。

例如,一間房屋若「持有1年、未滿2年內」售出1000萬,奢侈稅率10%,奢侈稅為100萬,若漏報則加罰0.5倍,罰金為50萬元;財政部頒布「特赦令」後,納稅人漏報若為初犯者,裁罰得降為0.25倍,即25萬元罰鍰。

官員表示,由於奢侈稅是以銷售金額計算稅額,漏報的納稅人負擔很重,因此對初犯者修正降低裁罰倍數。財政部昨天修正公布後,違法漏報、尚未裁罰的案件也適用,但一生僅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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