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外幣保單擬不列國外投資

文/周采萱

外幣保單正夯,但保險公司賣得太多卻會排擠國外投資額度,有鑑於此,具有立法委員身份的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4,建議傳統型外幣保單收入不列國外投資,以提高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

提案指出,傳統新台幣保單保費收進之後轉國外投資,必須承擔匯兌風險,為防範保險公司承擔過高風險,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者國外投資上限為45%。但是傳統型外幣保單保費收入、資金投資、保險金支付皆以該外幣計價,沒有匯兌波動風險,希望能增訂傳統型外幣保單在主管機關核准下,可不計入國外投資上限計算。

提案並指出,外幣保單的銷售能有效減少地下保單對民眾的誘因,目前業者銷售外幣保單必須酌量,對業務發展有限縮影響,遏止地下保單的成效也會打折。

對此,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講師郝淑蕙指出,在國內投資環境不佳的背景下,放寬國外投資限額或將傳統外幣保單從國外投資限額計算中剔除對壽險業的發展都能有所幫助,不過放寬規定後,業者本身的海外投資可以間接提高,如何維持投資收益,將是保險公司投資部門的一大課題。

【2011-10-11,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因為金管會對於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都有規定,

像:”海外投資”的部份,您可以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辦理國外投資額度限制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

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

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

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168,

也就說:如果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就會有罰則.

有興趣您可以看保險法第168條,便可了解!

 

何謂”傳統外幣保單”?

簡單地說就是~非投資型而保額以外幣計算的保單,

目前最多是以美元計價,也有少部份是澳幣,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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