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聞

問答/房產買賣造假 應補徵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2.06.18

臺南市劉先生問:不動產買賣流程,A賣予B,B賣予C,C賣予D,C持有2年內出售,C會同A、B至地政機關塗銷A與B及B與C間之買賣移轉登記,問C此種行為是否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應補繳稅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又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查A與B及B與C買賣事實存在,僅是串通造假而為塗銷移轉登記,則C的行為已構成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應依同法第41條處刑事罰,又A與B的行為亦構成幫助C逃漏稅,亦應依同法第43條處刑事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