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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稅 別賠了夫人又折兵

工商時報

2013.06.18

 「海外追稅條款」俗稱「反避稅條款」。其由來是因為2010年3月美國的「外國帳戶稅務遵行法」立法,也就是現在大家熟知的「肥咖(FACTA)條款」,要求美國納稅人申報海外金融資產。鑑於現今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政府也開始學習美國海外追稅的做法,因此財政部也想積極的有所作為,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

 然而最近某雜誌報導:在沒有人注意、沒有人爭論的情況下,經財團、台商和國民黨立委黨團聯手施壓,將已通過立法院一讀,俗稱「海外追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自議程中拉下,進入不透明的朝野協商。此文一出,立刻引起全台的同聲譴責。問題在哪?值得探討。

 財政部在修法的旨意中,想將第43條之3有關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法則及第43條之4有關居住者公司課稅規定,把「反避稅條款」納入,因此未來企業不能再把獲利藏在海外小金庫,且只要實質控制權在台灣,就認定為國內企業課稅規定。所以即使母公司設在海外,但只要被認定公司的實質管理處所在國內,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按持股比率認列計稅。

 雖然該法立意良善,而且財政部強調,這並不是加稅,而是為追求租稅公平與中立之反避稅措施,針對「假扮」成海外企業避稅的公司,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身分的制度,初審條文明確定義實際管理處所的標準,在日本、美國等地設的境外公司,而董事會在台灣做決策者,不會受到影響。並且兩岸租稅協議的談判,已獲重大進展,近期可望簽署,在反避稅條款完成立法後,凡是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企業,都可以享受兩岸租稅協定的租稅優惠。

 現實的問題,是卡在租稅協定上。首先,在美國FATCA立法中,美國美其名與他國合作,實際上是由其強大的國力強迫他國提供相關的訊息。各國金融機構被要求篩選和提供美國人相關帳戶的重要資料給美國國稅局。而相對的,我們並沒有這樣的實力,因為與我國簽訂包含資訊交換在內之租稅協定國家甚少,缺乏勾稽的制度與資訊,屆時可能造成無法蒐集到課稅資料的窘境,導致空有規定,實際運作困難重重。

 其次,此一「全球課稅」的舉動,確實已經嚇壞了不少台資企業與海外投資人。當政府硬要課稅,企業就用腳投票,屆時資金可能一去不復返,對台灣的傷害就可能更大。財政部要課徵企業的「消極性資金」,但企業的「海外小金庫」也可能是為了轉投資或購併案的策略性運用,課稅恐也限縮企業的海外資金靈活度;更可能因此而打擊到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

 第三,當我國海外追稅,而外國不以實際管理機構為稅籍居民企業之認定標準時,此時將可能造成重複課稅之情形,進而將衍生出境外已納稅額是否可扣抵之議題,以及如何證明該海外公司之實質營運場所非在境內之議題。尤其是企業被追稅不服下,在司法運行中如何舉證,恐會引發徵納雙方爭議。

 再者,台灣營所稅稅率為17%,在各主要國家中,已屬偏低水準。倘將外國公司盈餘於發生時即併課台灣之營所稅,同時可以扣抵已納國外稅額,但因台灣之營所稅率已屬偏低水準,對未來增裕國庫稅收之助益實屬有限。

 總之,政策施行應審時度勢,反避稅條款的立法意旨雖好,但我國要實行「海外追稅條款」目前有相當大的難度。我們要記取證所稅的經驗,避免重蹈覆轍。小心不但課不到稅,反而資金跑光光,賠了夫人又折兵。租稅制度的公平正義不能再殺雞取卵,不但要避免干擾台商全球布局而且要減少對我資本市場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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