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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繳納稅款小叮嚀!

財政部

2012.07.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頻頻接獲詢問有關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遂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只要在限繳期限內,持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提出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以101年5、6月份之營業稅為例,該期別之限繳日期為7月15日,因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限繳日期順延至星期一7月16日,所以營業人仍可持發票日期不逾7月16日之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惟該支票如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營業人再以現金補繳時,因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第31日起則按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合計數,依101年1月1日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息1.37 %計算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加徵。

國稅局同時提醒本轄納稅義務人使用支票繳納各項稅款時應特別注意,開立支票時不但要劃線,並且指明抬頭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或「限繳稅款」,以避免遺失遭盜領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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