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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土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2012.08.1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民眾購入土地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利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而言,A君在100年度向B君購進1筆土地,成交價為4,000萬元,惟A君並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將該筆土地以6,000萬元出售給C君。依據所得稅法規定,A君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4,000萬元後,A君所獲取的利益2,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納入A君100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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