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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 分割免稅將設限

中國時報/潘羿菁

2012.10.17

經濟部商業司修改企業併購法,儘管將分割對價方式,開放多元化,將不再僅限發新股,但是對於適用租稅優惠予以限縮,例如,併購公司發行股票的價值,必須達到整體併購金額的80%,才能免徵營所稅,相較於現行分割適用毫無限制,等同於縮小租稅優惠措施。

 企併法歷經9年並未修正,不過先前行政院長陳?指示,為了加速企業併購,要求經濟部盡速研擬簡化併購程序,因此企併法總條文有57條,修正條文至少28條。

 商業司表示,這回修法有兩大原則,第一、擴大並簡化併購程序,將非對稱式合併與簡易合併,在一定條件下,只需要董事會通過併購案就生效,以及分割與股份轉換,對價採取多元化。第二、保障小股東權益,新增異議股東訴訟責任轉嫁。

 其中在分割對價多元化,開放現金或資產作為新的對價標的物,商業司指出,現行制度只能發行新股方式,換取分割資產,但是新法通過後,企業可以透過「部份新股+部份現金」或是「部份新股+資產」,作為支付方式。

 如此一來,也讓分割在適用租稅方式跟著變動,商業司原本期望,分割適用租稅優惠援用現行制度,也就是只要符合「分割」定義,就予以免徵相關稅目。

 但財政部認為,未來一旦可加上現金或財產之對價標的物,勢必讓分割樣態併購案件暴增,恐怕會讓稅收再度損失,稅基流失,因此要求訂定門檻,避免稅收優惠工具被濫用。

 財經兩部會最終協商結論,第34條修正條文,未來公司進行分割,其股份作為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才能適用免徵印花稅、契稅以及證交稅。

 舉例,A公司欲將旗下的品牌行銷部門,切割出去售予B公司,雙方議價品牌銷行部門價值為100億元,B公司採取20億元現金加上發行1億股(每股面額80元),因此股票換算市價為80億元,占切割資產價值的8成,如此一來,A公司將免徵印花稅、契稅與證交稅。

 另外,商業司也提出第44條修正條文,針對分割部門出去的公司,其取得股票價值,占分割資產價值的8成,將免徵營所稅。也就是說,依據上述案例,A公司取得B公司的新股,其所得將免予課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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