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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品拍賣前 別忘申請拋棄利息

經濟日報/吳泓勳

2013.07.05

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取得抵押品拍賣款後,如果事前未申請拋棄利息或約定抵充順序,法院拍賣後,將優先分配抵償利息,之後才償還本金。實務上,許多民眾常因此漏報該筆款項列入利息所得申報,後續遭到國稅局補稅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到期仍未償還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抵押物以抵債。

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沒有事前申請,依照民法323條規定,抵押品拍賣的獲利,抵充債務順序將以費用優先,再來先償還債權利息,最後才是本金。

北區國稅局舉轄區內案件為例,某A君辦理2010年綜所稅結算申報,遭稽徵機關查獲,A君在法院拍賣債權抵押物之後,獲配利息所得約180萬元,卻沒有申報當年度所得,後續遭國稅局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再處以0.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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