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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保險互設據點,大鬆綁

工商時報/呂雪彗

2013.08.14

據了解,行政院已核定「兩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取消大陸保險業在台設立代表處及參股需有信用評等規定,大幅對陸資來台鬆綁。

 同時,我保險業者赴大陸投資,新增可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加我保險業在大陸投資經營的彈性。

 為配合兩岸服貿協議的簽署,行政院日前核定兩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共修正8條條文,金管會將待兩岸服貿協議在立法院通過時,正式對外公告。

 兩岸保險業者希望市場准入更為開放,金管會修改相關法規,對陸資保險業來台參股,或是設辦事處予以大幅鬆綁,並取消信評規定。

 這次許可辦法新增1條規定,即保險業者除可前往大陸設辦事處及參股外,並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而參股對象,除大陸保險業外,也包括外資保險業。但不論參股、設分公司或子公司,保險業在大陸的總曝險額度不能超過業者權益的40%,以利風險控管。

 雖然服貿協議尚未生效,但大陸已先讓國泰等台灣保險業在大陸經營交通事故責任險業務,目前交通強制險、車險保費收入占產險比重高達73%,但過去透過中資才能間接經營,在這次鬆綁後,台灣保險業可直接經營車險。

 根據保險發展中心統計,大陸今年汽車新增銷售約1,960萬輛,官員說,只要業者能經營汽車責任強制險業務,就能爭取到汽車保險業務,大陸這項「讓利」,對保險業者來說商機相當龐大。

 目前保險業登陸設立辦事處有13家,但設立15處;而參股投資已有6家。至於保險業爭取調降或鬆綁「532」條款(總資產達50億美元、設立達30年、成立代表處滿2年,可申設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及壽險業赴大陸合資持股比提高至50%以上,因涉及大陸對WTO承諾,這次並未放寬,均待日後協商。

 陸資來台參股門檻並未鬆綁,單一陸資參股上市櫃保險業限5%,含QDII合計不得逾10%,參股非上市櫃的上限各為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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