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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過勞條款三讀 最高罰30萬

中時電子報作者: 朱真楷、朱芳瑤╱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19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朱真楷、朱芳瑤╱台北報導】

為遏止過勞事件發生,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明訂雇主對輪班、長時間或夜間工作的員工,須訂定防止過勞發生的措施,若因違反規定導致職業病,最高可罰三十萬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包括小黃司機、業務員,甚至是派遣工全部適用。

不安全環境 勞工可拒絕上工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法更賦予勞工擁有「緊急退避權」。提案修法的綠委林淑芬解釋,以往建築工人、大樓外牆清潔員等勞工經常會碰到現場明明缺乏安全設備,卻還是按雇主要求硬著頭皮上陣。新法實施後,勞工若遇到類似狀況,可依法「拒絕不安全的工作環境」,讓飯碗與生命安全能取得平衡。

立院昨日三讀通過將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放寬適用職業類別,從原先的製造、營造、餐旅等十五個行業約六七○萬人,擴大至所有行業,受保障達一○六七萬人。

《職安法》擴大 嘉惠千萬勞工

新《職安法》明訂,雇主對可能促發疾病的輪班、夜間或長時間工作,應規畫並採取必要的預防安全措施,違者處新台幣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若因違反規定導致職業傷害,則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但日前被評為「爆肝行業」的警消因不歸類為勞工,所以不適用此次修法保障。

此外,因應近期毒澱粉風波,新法也建立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要求具危害的化學品應標示製作清單,通報流向,並依照對健康的危害程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工傷協會憂心 勞檢人力不足

同時,新法明定,雇主應對勞工施行健康檢查,若發現異常,經醫師評估不適合原有工作,須變更作業場所、工作內容或縮短工時。違者處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勞方無視醫囑,造成勞工過勞死,可視情節依「業務過失」罪嫌送辦。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則憂心說,政府勞動檢查人力與經費不足,加上員工因過勞死亡,雇主最多只被罰卅萬元,「太便宜雇主了」,新法仍難以遏阻過勞事件,建議應以刑法規範。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回應,以刑法處理此議題,需考量過勞認定複雜,員工疑似過勞死亡,要完全歸諸於雇主,舉證並不容易。

傅還然說,但勞委會已於二○一○年放寬過勞死的認定基準。依勞保局統計,去年有卅八件通過過勞死認定。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雇主是否做到職安法賦予的義務與責任,需要靠公部門勞動檢查,但我國勞動檢查員長期以來嚴重不足,低於國際標準,勢必影響勞動安全衛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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