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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恐縮水

經濟日報/吳泓勳

2013.07.10

想拋棄繼承前,應留意遺產稅扣除額是否縮水。高雄國稅局表示,包含配偶等最優先遺產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時,改由次親等親屬繼承的遺產稅扣除額,不會因人數增加而提高。

舉例來說,配偶遺產扣除額445萬元、子女每人45萬元,但都放棄繼承,改由兩名孫子女繼承,雖有兩人,卻只擁有45萬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為近親等的直系血親,但近親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權的話,則改由次親等直系血親繼承。

國稅局指出,為避免近親藉由拋棄繼承,增加繼承人數來提高扣除額,根據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次親等繼承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的原扣除額為限。

根據財政部函令解釋,遺產繼承配偶扣除額為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額45萬元,如果未滿20歲者,可依年齡距屆滿20歲的年數,每一年加扣45萬元。例如子女18歲(距離20歲還有2年),扣除額則為135萬元(45萬元+45萬元*2)。

高雄國稅局舉例,某A在今年6月25日過世,繼承人共有配偶B,以及成年子女C、D兩人,而C另有未成年子女E、F等兩人。

假設,只有子女C拋棄繼承,遺產則將由配偶B及子女D分別繼承,這時,遺產稅扣除額合計為490萬元(配偶B為445萬元、子女D為45萬元)。

但假設第一繼承順序的B、C、D三人皆拋棄繼承時,繼承人則為E、F兩人,合計遺產稅扣除額,僅原來限額45萬元(C拋棄繼承前的原扣除額)不會增加,民眾申請拋棄繼承前應謹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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