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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罰鍰不准出境 繳清才可解除限制
經濟日報
2013.09.25
中和區王先生問:因欠稅遭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現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核准分三年36期繳納,並已按期繳了二期,可否解除其出境限制?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規定,應解除出境限制之事由,須符合限制出境之期間已逾五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的相當擔保等,並不包括欠稅及罰鍰案件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因此,王君仍須繳清全部欠稅,才得以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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