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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妻漏報贈與稅 補帶罰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2.09.25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以公司名義及公司帳戶,代替子女支付購買不動產的部分價金,應負自動申報贈與稅責任,若漏而未報,依稅法規定,應負補徵應納稅額及按漏報稅額處1倍罰鍰。

 前民進黨立委李顯榮之妻邵秀葉,在94年間以榮華工程公司名義代其子李鼎嘉,支付購買坐落新北市7筆土地總價金2億3,741萬元中的部分土地款計2,446萬元。北區國稅局事後查出,認定邵秀葉涉及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應繳贈與稅,卻未自動申報。

 國稅局在97年8月22日,通知邵秀葉在文到10日內補報贈與稅,但是邵秀葉逾期未補申報,國稅局於是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070萬元、贈與淨額為1,970萬元,應納稅額為473萬元,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的罰鍰計4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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