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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2案留名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2.09.25
國內最佳行政法院稅法判決評選出爐。財會業與學術單位票選出「財政部對欠稅個案,須斟酌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限制出境」,以及「稽徵機關若因營業人漏稅進行處罰,須負舉證責任,提出可信證據」,並列年度最佳判決,希望藉由評選,對台灣的稅法環境產生正面作用。
資誠與台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昨天舉辦「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邀請元大金控董事長顏慶章、台大教授葛克昌等學者與業界人士,共同評選具影響力的稅法判決案件。
資誠副所長兼策略長吳德豐表示,今年首度舉行的「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是一個創舉,盼能鼓勵優良判決,追求社會公義,並確保納稅人權益。資誠表示,此次選出的2件最佳稅法判決,包括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以及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漏稅而遭到國稅局開罰的案件。
葛克昌指出,因欠稅而遭限制出境,是稅務行政救濟上常見案件,但在台北高等法院第1924號判決中,認為財政部對已出境的欠稅者限制出境,無法達到處分目的,要求財政部須斟酌個案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限制出境。這項保障納稅人權益的判決結果,具有其開創性。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第2254號判決,葛克昌指出,法官不僅釐清了逃稅與避稅的區別,並且尊重當事人的契約,並認為稽徵機關若以漏稅對營業人進行處罰,不僅須負舉證責任,而且其證據也要能達到確信程度,不能只採認對納稅人不利的事實,就契約自由與稅法調整來說,本判決樹立了典範。
顏慶章指出,此次首度評選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是對這些判決的理由表示崇敬,對若干案例給予肯定,以產生良性循環,讓法院、稅捐稽徵機關和財政部能夠加以重視。
另外,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表示,納稅義務人與稅捐機關爭議不斷,而決定稅務救濟案件成敗的關鍵,往往在於案件事實的認定上,這涉及證據的認定,因此兩岸稅法交流需要探討租稅證據法制,重視法的實踐,以求更能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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