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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都市素地 要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12.13

財政部昨(12)日正式發出行政命令,針對區段徵收、重劃及非重劃的短期禁建或可申請臨時建造的都市土地,其持有短於二年即出售的交易,自12日起均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這類土地的買賣契約訂定日若是在2013年12月11日以前(含11日),所有權人出售前的持有期在二年以內者,應自動向稅捐機關補繳奢侈稅,但不加處漏稅罰鍰。財政部也指示國稅局,主動向地政機關蒐集買賣資料,發函輔導納稅人補稅。

財政部已在昨天以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函,明確規定都市土地短期持有的交易案件,應課徵奢侈稅的範圍及相關徵補稅規定,包括: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的都市土地,均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符合上述規定的土地,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2013年12月12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2012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補充指出,2016年6月1日以後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重劃中土地,若經查獲未申報繳稅,除漏稅額在5萬元以下者外,不再享有免罰,依規定一年內首次查獲漏稅者,處本稅的0.25倍罰鍰;第二次查獲則處0.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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