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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顯榮代子付購地款 被判漏稅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2.11.20

 前立委李顯榮夫婦,分別協助其子李鼎嘉支付部分購地款項,遭稅官查出,都被認定有「贈與行為」,繼李妻邵秀葉9月間官司失敗,最高行政法院昨(19)日也判李顯榮敗訴,李氏夫妻連補帶罰繳定1,560萬元稅款。

 民國94年間,李顯榮透過榮華公司代子李鼎嘉,支付購買台北市7筆土地的總價金2億3,741萬元中,部分土地款計1,869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以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並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總額1,582萬元,應納稅額307萬元,並加處1倍罰鍰計307萬元。

 同樣的行為,邵秀葉也被稅官開單補贈與稅473萬元,並罰鍰473萬元。

 李顯榮認為,遺贈稅有關移轉財產是指不動產,移轉不動產才有贈與行為,需要申報贈與稅。

 法官認為,李顯榮誤解稅法的規定,縱然沒有故意漏稅的情況,也難脫過失責任,國稅局以李氏夫妻有贈與事實卻未申報,加以科罰並無違誤。

 這件行政官司的敗訴確定,使得李氏夫婦在為其子分別支付4,315萬元土地購買款項外,額外多負擔稅款及罰金共1,56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事實上,若能善用每人每年可享最高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即使以房屋贈與子女,夫妻每年加總440萬元免稅額,只要妥善規劃可以達到節稅目的,千萬不要漏而未申報,若經稅官查出,應納稅額免不了外加至少1倍的罰鍰,很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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