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享新聞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即時申請改課所適用稅率,以節省稅負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13.04.16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大多數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始發現其房屋使用情形雖已變更,而房屋稅仍按變更前使用情形所適用稅率課徵,

經向稅務局查詢才瞭解,原來是自已未依規定於房屋使情形變更時申請改課。類此案件於房屋稅開徵時經常發生,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分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所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如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或營業用變更為住家用等)應於原因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改課房屋稅,可確保您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