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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養孫 學費可列扣除額

工商時報/林淑慧

2013.04.16

報稅季又將來臨,今年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規定,卻遭立委質疑,稅法只限父母列報子女,但隔代教養的祖父母卻被排除,顯不合理,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5)日承諾,將開放祖父母列報教育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最快下會期提出修法。

賦稅署官員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的修法工程,除了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外,還牽涉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財政部將通盤進行檢討,最快下會期完成修法,後年申報時即可適用,相關稅收損失仍待進一步估算。

「在中南部地區,祖父母扶養孫子女的情況相當普遍,其經濟能力也不好,卻不能適用子女教育及幼兒特別扣除額,並不合理!」

張盛和在答詢時,也認同所得稅法第17條有檢討的必要,他已交代財政部賦稅署盡快修法,只要父母沒有工作及所得,而由祖父母扶養孫子女,考量到祖父母的納稅能力已降低,只要祖父母沒有規避租稅的嫌疑,應該開放讓其扣除。

財政部官員表示,祖父母扶養孫子女的情況愈來愈多,祖父母若有實際扶養事實,每人每年可扣除8.2萬元免稅額;但在特別扣除額方面,由於子女教育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稅法明訂列報扣除額的對象僅限子女,必須修法才能處理。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今年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有設立排富條款,包括適用20%以上綜所稅稅率者,或是最低稅負制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均無法適用。

另外,子女教育特別扣除額方面,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子女才能列報,每人每年一樣可扣除25,000元,至於是否納入排富條款,將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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