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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地換容積 不能抵稅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3.09.17

個人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財政部規定,因其捐贈行為並非無償,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節稅。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將土地所有權的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時,因捐贈行為是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其對價,並非無償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

為鼓勵民眾的善心行為,所得稅法提供捐贈扣除額,供捐款者就其捐贈財物的金額,按一定百分比或全額扣減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依據稅法規定,民眾捐贈對象若為勞軍或政府機關,其所捐贈的財物,可以100%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減除項目,達到降低所得稅的目的。

「捐地換容積」為近年來極為常見的形態,且多數捐贈的土地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財政部指出,這類捐地換容積行為,因為明顯具有對價,不論捐贈者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其捐贈土地行為,並不符合捐贈節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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