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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積虧損未彌補 政治獻金不可列
經濟日報
2013.06.24
台南市陳先生問:公司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可否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營所稅查核準則及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及總額新台幣50萬元,但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舉例而言,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帳載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及累積虧損800萬元,101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該例因100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累積虧損800萬元)尚未彌補,故該筆捐贈不得列為101年度捐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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