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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貨物稅屬營業稅稅基 國際皆然

工商時報/潘羿菁、林淑慧

2013.03.21

 立委丁守中質疑浮動油價的計算,內含貨物稅並計入營業稅稅基,將造成重覆課稅, 經濟部長張家祝表示,將與財部協商。但是財政部認為,我國屬加值型營業稅制,貨物稅加在稅基中課徵營業稅,符合國際體例,而且多支付的進項稅額均能扣抵,並不會造成稅上加稅的情形。

 經濟部正在檢討新油價公式,張家祝表示,委外研究結果最快在5月中旬提出。立委丁守中則詢問,在油價公式中,是把稅費(貨物稅、空污費、土污費、石油基金)納入計價,得出稅前零售價格,再乘上5%營業稅,才是牌告價,等同於變相剝民眾兩層皮。

 張家祝表示,是有注意到這個問題,但涉及到財政部稅法規定,須與財政部溝通。

 能源局解釋,根據營業稅法規,貨物稅、空污費、土污費與石油基金,都是要納入銷售總額,局裡傾向不納入,但是稅法主管機關是財政部。

 現行油價計算方式,是將進口原油加上貨物稅(每公升6.83元)、空污費、土污費與石油基金(合計每公升0.2103元)、加油站毛利(稅前每公升2.46元),再乘5%營業稅。據估算,若扣除貨物稅、空污費、土污費、石油基金的銷售總額,先乘上營業稅後再計入上述稅費,價差有0.3元。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由於加值型營業稅制採取稅額扣抵法,營業人購買油品供業務上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都能夠扣抵,也就是說,貨物稅加在稅基中課徵營業稅,雖然買方暫時多繳稅額,但當期申報就能扣抵,並不會造成租稅上的負擔。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在內;換言之,貨物稅本來就是營業稅的稅基。

 財政部強調,國際上課徵加值稅的國家,如歐盟、新加坡、韓國及日本等,都把貨物稅等特種銷售稅列入營業稅稅基,我國營業稅法的規定符合國際體例,並無不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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