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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無關工作 雇主不得詢問

工商時報/薛孟杰 2012.11.14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當事人意願,逕行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也不可要求提供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違者將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有的企業會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無關的資料,例如「性傾向」、「驗孕報告」、「黨派」、「婚姻」、「身心障礙」等,引發外界質疑有就業歧視與侵犯隱私權,國民黨立委江惠貞因此領銜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無關之資訊。

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明訂,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外,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務或收取保證金等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江惠貞指出,近來各式詐騙案頻傳,並屢傳個人資料外洩,為使求職者與受雇員工的工作權利、個人隱私獲得保障,因此提案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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