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聞

網購發票應隨貨寄 遲開要罰

中央社中央社 – 2011年11月9日 下午7:11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9日電)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表示,電視購物或網路購物原則上應在發貨或收款時開統一發票,且隨貨寄給消費者。店家若遲開發票,可依法罰銷售金額5%。

中國時報報導,台北市吳姓民眾向市議員投訴,8月在團購網站「拉手網」,刷卡新台幣780元買溫泉券,發票卻遲至10月28日才寄達,早就過了開獎期限,讓他質疑「知道沒有中,所以才寄給消費者?」但業者否認,強調因自訂滿意鑑賞期長達30天,才造成誤會。

賦稅署官員表示,7、8月發票必須在9月15日申報,但開獎要等到9月25日,若換開發票,業者必須自負營業稅不能退的風險,因此研判,可能是業者內控出問題。

官員表示,電視或網路購物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給消費者。如果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特種買賣鑑賞期(至少7天),且在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才能等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票,但發票還是要在發貨時開立,否則可按未依規定開立憑證罰銷售金額的5%,最高罰100萬元。1001109

Facebook 馬上按讚 加入Yahoo!奇摩新聞粉絲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佩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