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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票交所蒐集個資 於法有據

工商時報/張國仁 2012.11.14

台灣票據交換所得否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中央銀行有疑慮向法務部查詢,法務部指出,票交所是為公共利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於法有據,但若修正相關法規予以適用當更為明確。

台灣票據交換所是依據中央銀行法授權,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屬於個資法中的「非公務機關」,並不是中央銀行所屬公務機關,但央行總行及分行所在地,根據中央銀行法規定都可設票據交換所,只是設立前須取得中央銀行許可。

央行總裁彭淮南在個資法上路前,親自寫信給法務部長曾勇夫,為台灣票據交換所依中央銀行法規定辦理票據信用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是不是可以適用個資法「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規定而沒有違法問題,並向法務部查詢妥當的因應作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表示,票交所保有及蒐集的個資,是為建立票信制度,票據如有因存款不足等理由退票,票交所將列入紀錄;支票存款的票信紀錄如顯示信用顯著不良,票交所就通報金融業者予以拒絕往來戶。

這個制度對於票據的流通性及信用性十分重要,也是構成票據市場安全穩定運作,健全金融市場的關鍵結構之一。因此法律事務司認為,票交所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上,有利於國家整體利益,符合個資法有關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規定。

不過,票交所雖有中央銀行法授權,訂定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但法律事務司仍建議中央銀行,修改該管理辦法相關條文,明文訂定票交所因辦理票據交換及劃撥結算業務需要,得為個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以及銀行應提供相關票信資料予以票交所的規定,避免發生適用個資法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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