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辭典》視同贈與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2.09.14

贈與行為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但財產的移轉,形式上不是贈與,稅捐機關仍可依其移轉有無涉及實質贈與的情形,援用稅法規定以「贈與論」對納稅人課稅,此種情形即被稱為視同贈與。

現行稅法對於「贈與論」的視同贈與案件,有明確的規範,並臚列出6種情形,稅捐機關可以按贈與論予以課徵贈與稅: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財產是不動產時,為不動產);

因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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