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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視同贈與
經濟日報/陳美珍
2012.09.14
贈與行為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但財產的移轉,形式上不是贈與,稅捐機關仍可依其移轉有無涉及實質贈與的情形,援用稅法規定以「贈與論」對納稅人課稅,此種情形即被稱為視同贈與。
現行稅法對於「贈與論」的視同贈與案件,有明確的規範,並臚列出6種情形,稅捐機關可以按贈與論予以課徵贈與稅: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財產是不動產時,為不動產);
因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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