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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不隨身行李勿帶超量菸酒

聯合晚報/陳素玲

2013.09.14

財政部高雄關表示,近日連續查獲旅客申報後送行李夾帶超量菸酒,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遭函送法辦,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定義,不隨身行李(後送行李)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當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旅客之不隨身行李入境報關後,海關依規定辦理查驗放行,如發現有夾帶未申報超量菸酒,因涉違反菸酒管理法,將依據該法第46條規定移送偵辦,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高雄關特別呼籲,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免稅菸酒數量,限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1條)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惟旅客入境之不隨身行李夾帶超量菸酒雖係自用或餽贈親友,其行為已觸犯菸酒管理法,國人出國旅遊應注意相關規定,誠實申報以免受罰,亦請受委託之報關業者盡指導及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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