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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親屬關係消滅免稅
【經濟日報╱嘉義訊】2014.10.07
嘉義市賴小姐: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如親屬關係已消滅者,是否仍應併計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03年3月死亡,其於101年10月贈與配偶B君現金300萬,惟A君與B君於102年7月離婚,則A君與B君間之配偶關係,在A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因此該筆贈與現金300萬元可不用併入遺產課稅。
【2014/10/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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